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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银行人员涉嫌一亿元

1999-08-22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的大案,涉及金额1亿余元,系该院在新刑法实施后受理的涉及金额最高、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新类型案件。数名银行工作人员涉嫌此案。

丰台区检察院指控,199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许兴元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丰台支行南苑分理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本单位的助理会计师韩岳东、马之善及北京市中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陆峰(另案处理),预谋由陆峰为南苑分理处拉存款,而后将拉入分理处的存款挪到陆峰在该分理处设立的帐号,归陆峰使用,陆峰则按挪用的款额付给南苑分理处1%至1.5%的手续费。同年10月底至1997年6月间,陆峰以给付高息为诱饵,将海军机关财务结算中心、海南唐人物业投资公司、北京市太平洋优取技术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5家单位的存款共计12450万元人民币入到南苑分理处。此后,许兴元指使该分理处的助理会计师赵中义、韩岳东、马之善采用给客户开具正式存款单、改写进帐单据等手段,将上述15家单位的存款1亿余元分别转入陆峰在该分理处开设的“北京中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洋晓技工贸集团公司”帐户内,归陆峰等人使用,后被查获。案发后,仅追回案款1000余万元。

丰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兴元、赵中义、韩岳东、马之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87条规定,均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

《刑法》第187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此罪。

丰台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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